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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发布时间:2011/8/24 14:06:11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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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以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事法律调整,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有如替代、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除非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否则法院不再受理宣告无效。尊重婚姻登记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认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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