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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
发布时间:2011/12/1 15:55:33 |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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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10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在军队服役经历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在现行兵役法中,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兵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此次表决稿中,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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