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招投标 环境保护 律师生态 律师手记 问答与思考 立法建议 法理探究与成文法应用 政府与民生
相关链接
男方怀疑婚生子女均非亲生,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不利后果应由谁负担? 关于构建民主律师协会的几点思考 在众人贪婪时“恐惧”--华人首富的生意经 重庆高院发布国家赔偿白皮书 律师要求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引咎辞职 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全分析 江苏华立公司竞拍资产疑案 关于继承法应当对遗产信托作出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需提交那些材料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吗?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获通过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 清华-我心灵里的灯塔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律师说法 > 河南公布首批参考性案例
河南公布首批参考性案例
发布时间:2012/10/12 13:52:58 |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9月22日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一批7个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参考性案例,下发全省各级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此举意味着参考性案例指导制度在全省法院正式试行。
      河南高院专门设立案例评审委员会,加强对参考性案例的研究,决定将李新军、韩二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7个案例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各级法院在具体参照中要注意:不能与案例所提炼出的裁判要点相背离,也不能罔顾个案具体案情,生搬硬套案例的裁判结果;参考性案例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在裁判论证说理中加以引述,但因为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全省法院要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归纳分析,用活、用好参考性案例;要充分利用全省丰富的案件资源,深入挖掘案件价值,形成精品案例,切实发挥案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