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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获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0月29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此前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做法也引来人们对自己私人信息泄露的担心。对此,杨焕宁表示,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警察查证范围不会导致查验权力的滥用。据了解,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黄双全表示,增加的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场所中的“重大活动”必须是政府发布通告的活动,总的来说还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安全。他说,警察查验的过程中,将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会导致查验权力的滥用。 关于流动人口是否可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的问题,黄双全表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技术上可以办到,但服务和管理是相对应的,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会产生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仍需在户籍地办理。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时间,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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