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江苏华立肠衣有限公司(原名如皋市华立畜产品有限公司--华立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以最高竞价购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如皋市华英肠衣有限公司(华英公司)的资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执字第0192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确认。华立公司购得资产后,投入数百万元对废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整修并经营。逃债多年的原华英公司法人时长华不服上述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0)苏商申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2011年9月24日如皋经济开发区所属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却与原华英公司法人时长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9月29日华立公司竞拍所购全部房产及附属设施在没有拆迁通知、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评估报告和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开发区管委会拆除,18000多平米房屋及设备和近千万元商品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多万。2011年9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民建(2011)1号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书建议南通中院撤销(2007)通中执字第0192民事裁定书。2011年10月20日南通中院向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2007)通中执字第0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拆迁补偿费冻结。2012年1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中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撤回对华英公司资产的委托拍卖。2012年5月21日国家信访局信苏字(2012)45号函将华立公司反映的问题转送江苏省政法委,现无结果。
【离奇受偿人】
华英公司早年因与农行如皋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停止经营,法人时长华下落不明,后其资产被拍卖,数年后因原有房产涉及拆迁而进行申诉却被驳回,江苏省高院裁定被拍资产产权应为华立公司,如皋经济开发区在南通中院撤销生效裁定前竟提前和时长华签订补偿协议,是未卜先知还是自认为有能力为之,即便(2007)通中执字第0192民事裁定书被撤销,恢复执行以前的生效裁定,那么受偿人该是农行,说到哪都轮不上华英公司,补偿协议由如皋经济开发区签给时长华竟是如此离奇。
【检察建议书】
华立公司认为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通检民建[2011]1号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
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南通中院(2007)通中执中字第019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是基于华英公司不服南通中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诉而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对此,省高院早于2011年4月已作出裁定驳回华英公司的再审申请。作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无权对上一级法院已作出裁定的案件立案受理,更不应作出与检察院立案不相关的检察建议书。退一步讲,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该民事调解书正确与否,并就该调解书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华英公司并未对南通中院(2007)通中执中字第019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不应对南通中院(2007)通中执中字第0192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对南通中院的执行裁定进行监督,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已超越其职权范围。
2、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认定华立公司与时时公司恶意串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该合作协议的形成时间系在拍卖成交当日的晚上,并非拍卖会进行之前双方所签,这有签字方黄友建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为证。而合作协议的形成时间对于是否恶意串通的认定至关重要,检查建议对此却未加认定。在参加竞拍进场前,华立公司根本不知道时时公司也报名竟买更谈不上串通一说,2007年9月24日拍卖过程中,华立公司竞价超过了时时公司,竞买成功。另外由于华立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该协议至今未盖章多年来也没有履行。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在未向华立公司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下,仅凭黄友建的单方陈述即作出双方串通的认定也使及其草率的,不符合办案程序和规则。退一步讲,如果该合作协议的形成时间在拍卖之前,那么就一定不会形成双方均报名参拍,而且双方还有竞价的情形存在。
3、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适用拍卖法来认定拍卖无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其结果当然错误。
【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
华立公司认为1、(2012)通中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南通中院直接采信检察建议错误。南通中院的裁定中已认定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适用法律错误却仍然加以采信。
2、(2012)通中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由于两人有串通行为,致使拍卖中未能形成公开竞价”不是事实。符合条件且参加竞买的人是华立公司、时时公司以及自然人秦永萍,即使华立公司与时时公司串通,也可以形成竞价。申请人在进场参加竞买前根本不知道有多少人符合条件参加竞买,也不知道时时公司以及自然人秦永萍参加竞买,所以根本谈不上串通问题。2007年9月24日南通通宝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是在依法公告后司法监督下进行的,拍卖保留低价也是现场由法院给拍卖师的,从拍卖的现场举牌情况来看,时时公司先举牌,华立公司是加价举牌后无人再举牌由拍卖师落锤成交的。南通中院认定未能形成公开竞价有违拍卖的公开与公正没有依据。
【民事裁定书程序】
华立公司认为1、在距资产拍卖成交结束将近五年后,南通中院未调取黄友建的笔录,亦未向华立公司调查核实,未进行执行听证,未给予其申辩陈述的机会,所有认定事实的证件均未进行质证,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更没有调查近五年拍卖资产的重大变化就做出裁定,严重剥夺了华立公司的权益。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南通中院应当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户,裁定撤销原裁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在文书描述的案件审理或执行经过部分写明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3、在南通中院作出撤回委托拍卖的执行行为前,其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华立公司与华英公司的法人时长华就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让利,被华立公司拒绝后于2011年10月20日在案件执结已四年多后,在没有撤销相关执行终结裁定作出新的生效文书之前,给如皋市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拆迁补偿款,程序严重违法。
【实体处理荒唐可笑】
1、南通中院裁定撤回拍卖委托,适用的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适用该规定的前提应该是在拍卖进行之前才有撤回委托拍卖的可能,而本案所涉拍卖已成交近五年时间,南通中院对于拍卖结果亦已裁定确认,拍卖成交之后根本谈不上什么撤回委托,也无法撤回委托,只有认定拍卖无效;本案也不符合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七种情形中任何一项。2、南通中院(2012)通中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称对涉案资产重新委托拍卖,而本案房地产早已被如皋市政府违法强制拆迁,从物理上物已不存在,不知法院如何再重新委托拍卖,拍卖标的是什么?3、南通中院作出的裁定,将华立公司竞买五年多的拍卖资产撤回委托拍卖,而对其为此付出的购买款、改造返建费用、拍卖佣金及巨大损失如何处理只字未提,甚至裁定书也未交待给予合法的申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