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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开征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纳税人、征税范围 、扣除项目、免征额 、应纳税额、税率 )
拥有100万元应纳税遗产的我国甲公民和拥有1000万元应纳税遗产的我国乙公民,其遗产税为(忽略免征额及其他):
甲公民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元
乙公民遗产税=1000万×40%-75万=3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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