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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合法程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7)取消或忽视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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