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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1/12/23 16:07:00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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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也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适用关于离婚中的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
    二、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不同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具体说来,分为如下情形:
    1、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及同居期间约定为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以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如房产等必须登记的财产的分割,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购置或仅为一方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以登记为准判断财产归属。
    同时,在具体分割财产时,需要考虑妇女、子女的利益及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问题。对于债权、债务的认定问题: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的债权债务的界定,需要对是否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债权债务予以界定。
    三、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对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承担,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归属问题,类似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作为判断标准。
    四、遗产继承问题
    1、同居伴侣的继承权问题。根据传统理论和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也不得以事实伴侣或登记伴侣的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婚同居伴侣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 条,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也可以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在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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