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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号:新型贪污案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旨在为处理新类型贪污案件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认定此类型贪污罪,要考虑新形势下公共财产的新特点,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新特点和行为人身份的新特点,不可只拘泥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 本案例说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并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该指导案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有效惩治新类型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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