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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作者:姜涛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的田赛龙(男)与初婚女子孔维萍(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6月,孔维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维萍继承。2004年10月16日,孔维萍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年9月,田赛龙与孔维萍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未果。2005年11月7日,田赛龙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孔维萍继承所得的房屋。孔维萍声称:此房屋系父亲指明留给自己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维萍的父亲全文自行书写的遗嘱,又有本人签名按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不有效,遗嘱中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维萍继承,依照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遂驳回田赛龙的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维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来源于上述几条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所得遗产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遗嘱中声明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遗产应当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本案当事人孔维萍依据父亲的遗嘱,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并于2004年10月16日行使遗嘱继承的权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实,遗嘱与遗嘱继承是两个既有联系而又不同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安排,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依据学理解释,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立遗嘱人可以自行独立处分个人财产,不需要经其他人的同意。2、遗嘱继承的开始,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上法律事实构成。这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3、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
对于本案而言,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也是一个关键点。如果该遗嘱不生效或被确认无效,那么,孔维萍父亲遗留的房屋只能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这样所继承得来的遗产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该遗嘱有效,只能属孔维萍的个人财产,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公民自书遗嘱的比较普遍,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自书遗嘱被确认无效的概率也非常高。普通百姓并不清楚自书遗嘱还有法律要件、法律格式等方面的要求,所以,自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较多。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2、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从本案经审理查明可知,孔维萍父亲的自书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要件,被法院确认为有效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这种处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当遗嘱人说明财产只是留给自己子女时,法律规定由此继承得来的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充分表明了对立遗嘱人遗愿的一种尊重。本案孔维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孔维萍继承,在自书遗嘱内容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孔维萍的个人财产。田赛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实践中,如果父母只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为了消除隐患,解决父母的后顾之忧,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父母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自己子女某某个人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子女的配偶将该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起不到上述作用。笔者建议,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因为根据遗嘱的形式与效力之间的关系,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下一篇:没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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