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取消遗产税看我国遗产税
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会以37票赞成、9票反对及1 票弃权,三读通过《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并将于明年2月1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在港去世者将无须再缴遗产税;而且将其效力并追溯至200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起至2006年2月11日期间在港去世者,港府仅对其遗产征收象征性的100港元税款,多缴部分则予以退还。此草案的通过,一时之间更是在本来已经在热烈讨论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我国税法学界、新闻媒体甚至普通百姓当中激起浪花一片,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使得遗产税的开征与否也成了一段时间以来的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现阶段是否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何时开征以及如何开征,都成了学者们讨论的对象。下面,我将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 香港取消遗产税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联系 在香港正式宣布取消遗产税之后,有不少人指出,在香港都已经宣布取消遗产税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有必要开征遗产税?就我个人看来,香港取消遗产税和我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近年由于经济竞争加剧,成为港府压力的根源。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认为,特区政府建议取消遗产税,一个重要目的是,就是通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马时亨表示,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他说:“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一项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策略性投资。” 由此可见,香港特区政府之所以在众多反对者的声浪中坚持取消遗产税,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而做出的一个具有长远意义的决定。 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不同,我国内地并不需要凭借无遗产税这点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香港之所以取消遗产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地方投资环境的考虑,符合其发展状况,但并不能由此得出遗产税没有存在的必要的结论。因为定位的不同,所以香港政府取消遗产税的决定对我国并不具备普遍的参照意义。我国在适当的时候开征遗产税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 我国遗产税的历史沿革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收益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年前,古埃及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用作老年士兵的养老金。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则源起16世纪的荷兰。目前,全世界业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已经多达162个。 我国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开征遗产税的先例。1915年,北洋政府就曾经制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可惜未曾获得实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次年制定了《遗产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并最终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遗产税。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规定了遗产税,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没有开征。到1957年遗产税又被取消了。1994年再次税制改革时, 再次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也没有能够实行。直至1999年1月12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才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重新摆上案头。
三、 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
1. 遗产税及赠予税基本税源已经初步具备
遗产税过去在我国之所以反反复复的被提上议案却又最终夭折,跟我国的那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是有很大关联的。首先,建国后国家百废待兴,又相继历经了3年自然灾害和10年动荡,生产力相对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全国尚有很多地区徘徊在温饱线上。其次,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和大锅饭的体制,使得人们的收入水平的家庭财产相差不是很大。遗产税这个历来就被赋予调节社会贫富悬殊、“劫富济贫”的工具,也就因为不具备现实的必要性
而缺乏用武之地,一直得不到当局的充分重视。
而改革开放20余年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高速发展,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已经令全世界都为之瞩目,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一个“万元户”足以远近驰名;现今社会上却已经是“百万不算富,千万才起步”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如今个人身价在千万以上的已经超过了24万人,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予税的基本税源,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个人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及赠予税的税源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2. 遗产税在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婚姻法》中都对遗产的继承作了相应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3. 我国的贫富悬殊问题已经开始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 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1996年是0.424,到2000年增加到了0.458。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差距重要指标的基尼系数,国际上普遍将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而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越了这个警戒线,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使得极少数巨富的生前积累的个人财富能够在其死后回归社会并且造福社会,对于缓解收入不公的社会矛盾,是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的。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意义 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产生的贫富不均现象,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遗产税历史上就被给予了“劫富济贫”、实现社会公正的厚望。虽然遗产税只是在公民死亡时方才开征,但由于其通常只针对一国里极少数巨富(一般只占总人口的3%-5%)收取,而且其税率相对而言较高,因此,遗产税这一只在特定时刻收取的税种,便可以起到一个平衡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对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产生一个阻力,使得这部分财富可以在社会中重新得到分配。
2.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遗产税现在已经在全世界100余个国家开征,中国居民(包括华侨)在海外的遗产依照其所在国的法律要交纳为数不少的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却可以免纳遗产税,这样的情况不但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对等互利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吸引的外资会日渐增长,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其国内的财产向中国转移,如果我国政府依旧放弃征税权的话,将会使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 3.开征遗产税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假如不开征遗产税,在极少数的巨富死亡之后,其所以遗产直接由其继承人所继承。对于继承人而言,没有经过自己亲身的努力奋斗就能获得的财富,很容易使其滋生娇骄二气,生活奢侈腐化,反而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正如卡内基所说的一样,“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且实在是一种祸根”。国外许多超级富豪都不赞同将巨额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女。比如比尔•盖茨认为继承巨额遗产将使子女们不用努力奋斗就可享受荣华富贵,这对他们来说并非是一件好事。和盖茨英雄所见略同的是美国企业家詹姆斯•斯托尔斯,他在捐出10亿多美元之后说,他不想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因为那样会毁了他们的一生。而巴菲特就更绝,多年前就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
4.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 在西方,那些富人们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慈善事业是一件十分常见并且为人们所崇尚的事情。他们都像卡耐基一样,认为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已经将个人财富的60%捐给了慈善机构,世界二号富豪巴菲特只打算留200万美元给儿子,其余的300多亿美元全捐给社会。索罗斯也早就明确表示,他准备将自己的遗产捐给本国的公益机构和东欧的教育机构。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相形之下,我国的那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思想觉悟可就没有高到美国人的这个境界,而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地位也相当尴尬。究其原因,和我国尚未确立遗产税制度有很大程度上的关系。 美国是世界上遗产税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遗产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最高达55%。这就使得如果富人们带着巨额财产入坟墓的话,光就遗产税一项就足以给其继承人带来巨大的税负。同时,美国的税法给富人们提供了一个合法避税的机会,就是社会公益捐赠免征遗产税。也就是说,捐赠给公益慈善事业,既可以为后人省下一大笔遗产税,又可以在自己生前留下乐善好施的美名而流芳百世,何乐而不为?这也就成了美国富人热衷慈善与社会公益捐赠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反观中国的富人们,从最初时常见诸报端的 “斗富”,到现在出现的大量为了逃避可能的遗产税的“娃娃业主”,他们似乎很少有机会把眼光把金钱投向最需要他们关怀的公益慈善事业上去。虽然,一定程度上中国传统的“财不外露”或者是害怕“棒打出头鸟”的心态影响了他们的选择,但是,遗产税的缺失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假如我国开征遗产税,那些本来打算在生前拼命积攒财富的人们就会因为惧怕死后产生的巨额遗产税款而不得不慈善起来。所以,开征遗产税,同时给予公益慈善捐赠以免税的优惠,对于促进我国并不风光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5.开征遗产税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着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旦遗产税开征,那些贪官污吏冒着巨大风险所积聚起来的财富,在其死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遗产时,不仅其遗产来路难以说明,而且,反而会为其继承人带来巨额税负。考虑到这种“投入产出”的成本,或许他们以后就不会再甘愿顶着触犯刑律的危险,去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了,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遏制贪污腐败的作用。
五、 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需面临的困难
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具备了现实可能性也
不等于就要立刻开始征收遗产税。我国现在开征遗产税还存在着许多并未解决的困难。
首先,我国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的来源、权属以及去向等都很难明确。虽然国家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初步确定了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但是,由于此规定本身的一些弊端,效果并不佳。受委托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予以登记,对于其工资之外的收入和财产,则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而显得无能为力。
其次,受中国人自古以来“财不外露”的观念影响,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十分隐蔽,遗产数量因此也很难具体予以确定。我国现阶段尚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转移登记制度,公民在生前为逃避遗产税所进行的个人财产转移缺乏制度的监督。
最后,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现行民法和继承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必须要等到完税之后方可分割,因此,要在全国推行遗产税,现行法律尚需进行一定的修改,以为其的施行提供更好的支持,而法律的修改,并非一朝一夕一日两日就能够解决的问题。
六、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
1.各国遗产税制的选择与借鉴
现阶段,世界上其他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中,主要采取了3种税制:以美国为代表的总遗产税制,以日本为代表的分遗产税制和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是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制度。总遗产税一般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总遗产税制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对遗产总额一次性征收,便于控制税源,杜绝继承人偷税漏税,并且税制简单,利于税务机关高效征管,降低成本。缺点在于是没有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能力,纳税能力强者和弱者赋税一样,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真正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就美国遗产税执行的实际情况看来,由于美国的遗产税起征点高(65万美元),税率高(18 % —55 %累进税率) ,所以目前美国死亡者中只有2 %的巨富们才须缴纳遗产税,真正地起到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为规定了起征点以下的遗产、捐赠给慈善事业和公益法人的财产以及配偶继承的遗产免予征税,极大地鼓励了富人们将钱捐给慈善公益事业。同时为防止死者生前将财产赠予而逃避遗产税,美国采取了遗产税和赠予税合二为一的作法。这种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良税制度,从整体上提高了美国社会富裕程度,为追求共同富裕提供了制度保障,值得我们借鉴。
分遗产税制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后,对各个继承人多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分遗产税制的税负大小往往取决于二者关系的亲疏远,一般直系亲属继承遗产税负较轻,非直系亲属继承则负税较重。其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而且根据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多少和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分遗产税制的优点是考虑到各继承人实际纳税能力及与被继承人的亲疏,体现了公正、科学的原则,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现象,且征收过程过于复杂,加大了征收成本。
混合遗产税制, 是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综合起来,先对遗产课征总遗产税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混合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税制的优点,但由于是采取两次征收的税制,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因此弊端很多,当今世界上也只有意大利、伊朗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税制。
2.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首先,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实行遗产税与赠予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由于分遗产税制征收过程相对复杂而且征收成本较大,且对税收征管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对于我国这样的公民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健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制度也并不是十分健全的国家而言,分遗产税制并不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同样的道理,混合遗产税制也是不适合国情之选。所以,相对简便的总遗产税制就成为了我国遗产税制的最优选择。
其次,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当是遗产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嘱中未制定遗嘱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得以成为当然的遗嘱执行人。
再次,我国遗产税的课税范围应当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算作遗产的财产。所谓应当算作遗产的财产,各国做法不一:一是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间之内赠予继承人的财产;二是人寿保险金、退职金等。对于我国实践而言,若将人寿保险金也纳入遗产予以课税,那么对于我国国内本就脆弱的保险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因此,不宜将人寿保险金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而相反,我国在遗产税的设计中应该规定将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以及国家的财产,不作为遗产核算,以鼓励富人们将财产捐赠给社会有需要的地方,平衡社会贫富不均,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
最后是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以及税率的设计。个人认为,考虑到中国经济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势头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宜定得过低。之前有的学者和媒体提出了80万、100万起征的建议,我觉得这个标准定得过低,容易使征稽面过广,反而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因为遗产税是富人税而不是穷人税,因此,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景,我认为将起征点的设计应该是使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控制在死亡人口的2%——3%之间比较合适。至于税率则不宜过高,以免造成广大民众的反感并提高征稽难度,可实行多档次的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正式开征遗产税的时间选择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但是也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碍没有解决。但是,这些困难和阻碍都不能妨碍遗产税在中国未来的日子里正式的重登历史舞台。考虑到各种困难和阻碍,现阶段立刻开征遗产税并不现实,也不合适。勉强开征只能因为过于匆忙和缺乏条件而阻力重重。所以,如果是在10年之内,逐步的消除这些障碍,同时加强对广大民众的纳税意识的宣传,相信,到那个时候,再正式开征遗产税,就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