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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故被撞死 遗腹子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0/6/9 22:46:02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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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无故被撞死 遗腹子获得赔偿

   近日,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先行赔偿原告寇小某20万元,被告郑某与任某各赔偿原告寇小某3万余元。

     200641,寇先生乘坐被告周某驾驶的大货车为被告任某拉货,在大兴区磁大路魏善庄路口,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寇先生当场死亡。经大兴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寇先生无责任。寇先生系寇小某(200643出生)的父亲。周某系被告郑某的雇员,被告李某系被告任某的雇员。任某已赔偿寇小某各项损失3.2万元。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由郑某在被告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寇先生的遗腹子寇小某要求各被告赔偿抚养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其应当在被告郑某投保金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某驾驶车辆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寇某死亡,属共同侵权,应由其雇主被告郑某和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寇小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具备生命条件,且寇小某与死者寇先生系父女关系,需要死者寇先生实际扶养,其应当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对于寇小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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