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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欲继承“亡夫”股权
情妇欲继承“亡夫”股权
本报讯 情妇在情夫死后10年,提出要“继承”其在煤矿的股权及经营权,被矿主拒绝后,直接派车拉煤变卖。昨日,记者从巫山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她停止对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的干扰,并返还变卖的煤炭款。
兰立(化名)曾与一已婚男子同居生活。1994年9月,该男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兰立知道,他在1994年曾投资7000元,参与该县龙溪镇某煤矿的生产经营。由于身份的缘故,她一直未提出要求。事隔10年,该煤矿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不错,她在去年2月提出要求“继承”情夫在该煤矿的投资经营权。
之后,兰立及她的代理人以参与经营、管理煤矿为由,先后组织人员进入煤矿,但未能与矿主达成协议。同年10月26日晚,兰立等人强行将该煤矿一卡车上的9.8吨煤拉走变卖,支付运费后剩下2744元,兰立将其占为己有。 矿主将兰立及其代理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兰立的情夫在死之前,并未与发妻离婚,而且在其死后,该煤矿负责人已将其当年投入的股金补偿给了其子女,并与之签订了转让出资协议书,兰立未通过正当合法程序,而是到煤矿干扰秩序、擅自拉走煤炭并变卖,根据有关法规,故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认为,兰立并非其情夫的法定继承人,若要享有继承权,则需要持有其情夫的遗赠协议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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