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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法官判花心丈夫赔101万
发布时间:2010/6/10 18:02:11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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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心,离婚妻子获赔101
【案情简介】
    吴静和李南是高中同学,相恋8年后,他们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随着活泼可爱的女儿降生,这个小家庭的生活日渐完满。李南与人合伙经营着3家公司,他常说工作很忙,每晚都要陪客户吃饭。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吴静将工作之余的时间都用来照顾女儿和家。
    2004年4月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细心的吴静逐渐察觉出丈夫的异常,随后到丈夫的公司调查,结果令她大吃一惊,自己一向信任的丈夫早就开始与公司一女同事交往,更让她感到气愤的是,李南和第三者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
    吴静想过去告丈夫重婚罪,但面对忏悔的丈夫和年幼的女儿,吴静的心软了。在双方家长的劝和下,吴静与李南重归于好,但遭受伤害的她不自觉地产生了保护自己的想法。
    咨询律师后,吴静与丈夫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在《约定》中达成协议,如果李南再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时,除了两人住所和汽车归吴静所有外,李南还将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然而丈夫并未信守承诺,再次离家而去。于是,彻底失望的吴静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丈夫除赔偿10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外,还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李南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和2000元教育基金。
 
【律师意见】
    本案涉及到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将婚内财产作一个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收入、婚后双方债权及债务都有一个说明,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李南确实在婚姻中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而他与吴静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两人均有约束力。该约定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双方约定的,并不违法,故李南应按约定数额给付。
    法院判决:准许吴静和李南离婚,女儿由吴抚养,李南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两人共同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一辆小轿车归吴静所有,李南补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并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律师提示】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求赔偿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而且数额很难确定。因此,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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