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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遭遇车祸身亡 儿媳不赡养公婆
丈夫遭遇车祸身亡 儿媳不必赡养公婆
日前,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了一起公婆要求丧夫儿媳支付赡养费的案件,法庭驳回了原告张老妇的诉讼请求。
窦店镇某村61岁的张老妇自1990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居住,由两个儿子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支付每月赡养费的一半。
2006年6月初,张老妇的二儿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二儿媳妇以丈夫已去世,自己刚下岗,做小买卖收入一般,还得供孩子上学为由,不再给付张老妇6月份的其前夫应出的赡养费。张老妇大儿子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兄弟俩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虽然弟弟不幸身亡,但作为其遗产继承人的弟媳仍应按原先兄弟间的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弟媳不给,自己也将自7月份开始不再给付张老妇每月赡养费的一半。在经村委会几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6月中旬,张老妇诉至法庭,请求判定二儿媳妇按照协议给付自己每月赡养费的一半。 法庭认为,丈夫在世时,妻子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丈夫去世后,丧偶儿媳没有必须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张老妇在自己二儿子去世的情况下,也无权要求丧夫儿媳按照兄弟间的协议支付自己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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