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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0/6/10 18:33:3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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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误以为经过公证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其实不然。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无效呢?   
    1.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例如在著名的黄永彬遗嘱案中,法院认为“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第三者”,虽然形式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判决该遗嘱无效。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例如,实践中很多人将夫妻共有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处分,殊不知,配偶所占的一半财产立遗嘱人是无权处分的。
    5.违背法定程序订立的遗嘱无效,那么,什么才是合法的程序呢?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7.取消或忽视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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