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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合同书
遗嘱执行合同书
(200 )粤晖律遗字第 号
甲方: 公民身份证: 电 话:
住所:
乙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电 话:83033190 传 真:83033022-319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根据我国《律师法》、《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胡长青 律师(证号19020811017190)担任甲方的遗嘱执行人,自本合同生效起甲方遗嘱执行人因指定而产生,本合同为甲方《遗嘱》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删减221个字]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删减141个字]
第四条 合同价格
⑴)[删减113个字]
⑵乙方执行完毕遗嘱后,提取产总额的 %作为遗嘱执行费;
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豁免条款
律师对甲方作出的参考性意见,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和律师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乙方被解散、吊销或暂停营业时,胡长青律师有责任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对甲方享有独立请求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律师费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律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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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嘱律师第一人
至善关怀·责任永恒 广东胡长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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