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身患重病的董家睦立下遗嘱,将年幼的女儿托付给哥哥董家和抚养,并指明所留遗产用于女儿今后的抚养费,也由哥哥代为保管。
但是,董家睦的前妻袁蓝蓝却以女儿唯一监护人的身份,代女儿一纸诉状将董家和告上法庭,要求董家和归还前夫所留遗产并表示愿意承担起女儿的抚养责任。
袁蓝蓝能胜诉吗?这起看似毫无悬念的遗产案件为何波折不断?
7岁女孩“状告”大伯父
“露露,是你要告大伯父吗?”得知自己被侄女告上法庭,今年52岁的董家和也有点莫名其妙。而小露露童声稚气地回答:“我不知道呀。”让董家和原本有些沉重的心情变得更加复杂。
据董家和回忆,因为身体不太好,弟弟董家睦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与袁蓝蓝结婚后,为了生计,两口子便在住宅小区附近摆了个小食摊,两口子虽然起早摸黑辛苦异常,但是经济状况还是有些拮据。女儿小露露出生后,为了摆摊赚钱,董家睦就把孩子交给了大哥一家代为日常照顾。
那么,曾经是相扶相助的一家人,为何要对簿公堂呢?“那是因为我弟弟留下的一笔遗产。”董家和叹了口气。
一纸遗嘱含泪托孤
在婚姻道路上都有过不如意的袁蓝蓝和董家睦经人介绍认识后,在2000年年初喜结连理。没多久,在亲友们的祝福声中,小露露呱呱落地。但仅仅过了4年,两人的婚姻便走到了尽头。
“袁蓝蓝生下小露露后没多久,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了。那个时候小露露两岁都不到。”董家和语气平静地讲述当年所发生的一切。
争议焦点不仅是遗产
父母离婚后,牙牙学语的小露露跟着父亲和大伯父一家过着平静的生活。年幼的她想不到,随着父亲的病故、生母的出现,自己的平静生活一下子被打乱了。
为了近30万元的遗产,小露露很少露面的生母袁蓝蓝以女儿为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董家和归还代为保管的前夫遗产。
也许董家睦生前就已经料想到了自己故世后可能会发生财产纠纷,所以在重病之际,他执意立下遗嘱,指明了遗产的用途以及代为保管的具体人选。
“本人已将南码头路某室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为31万,上述售房款需要支付本人的医疗费。另外本人已经委托董家和代为归还一部分借款(除自家人外,以本人留在他处的借据为准)今后如有剩余款,本人明确由董家和作为唯一的保管人,将本人的遗留余款按年逐月用于女儿小露露的抚养费,如果所剩费用不够,请哥哥嫂嫂尽力资助,将女儿小露露抚养、教育成人。”
然而,尸骨未寒的董家睦想不到,即便自己已经留下了遗嘱,这场官司还是无法避免地产生了。
“这起看似毫无悬念的遗产案件,因为相关法律的不甚明晰,让这家人再度陷入涌动的暗流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一语中的,指出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司法解释尚不明晰
据了解,当年和董家睦离婚时,袁蓝蓝虽然也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但她考虑到自己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还需要抚养和前夫所生的儿子等种种实际情况,最终在协议离婚的时候,还是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
也许是为了弥补当年离开女儿的遗憾,在董家睦过世之后,袁蓝蓝执意要求接过小露露的抚养之责,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董家和所保管的剩余20万元遗产由小露露继承。
据本案承办法官解释,依据被继承人董家睦的遗嘱,本案被告董家和有权依照遗嘱内容处分、管理财产,实际执行遗嘱执行人的角色,但又不完全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嘱执行人,因为依据遗嘱内容,董家和有权代为保管遗产至原告成年。而作为被继承人前妻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袁蓝蓝,虽然对遗产没有任何权利,但作为原告唯一法定监护人,却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将遗产交付原告,由其代为依法保管、处分。
说到底,就是被告董家和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和原告生母袁蓝蓝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冲突。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规定中却并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因无法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操作,易引起纠纷,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如何确认遗嘱执行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冲突的案件。”承办法官指出。
诉讼结束没有赢家
继承发生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当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以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此时遗嘱的执行问题至为重要。有权执行遗嘱的人,称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外国民事立法中大多均有系统规定。如法国、意大利、日本民法典均专门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而鉴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完善,在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保证被继承人遗嘱实现的同时,考虑到继承权利人权利行使的便利及日后纠纷减少、促进当事人家庭的和睦团结也是审理案件时要考虑的因素。”承办法官表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认真的法庭内外调查,法官最后认定,董家睦所留遗产除去支付其本人的医疗费及借款外,还剩余人民币4.8万元,而非原告代理人袁蓝蓝提出的20余万元。
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家和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袁蓝蓝共同去当地公证机关,由被告董家和将人民币4.8元交公证机关提存,待原告成年后自行领取。所需费用从原告小露露继承遗产总额中扣除。公证机关出具的提存钱款的相关单据,由袁蓝蓝负责保管。如届时被告董家和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被告董家和应将上述钱款交原告法定代理人袁蓝蓝保管。反之,则由被告继续保管。
漫长的诉讼期,参加了一次又一次的法庭调查,当最终得知判决结果时,袁蓝蓝和董家和的心情都是五味杂陈。“女儿是你的,我不会和你抢,遗产是留给小露露今后生活用的。我希望她以后跟着你能过好日子。”董家和说道。
已将小露露领回身边的袁蓝蓝也表态说,今后一定会好好抚养女儿长大成人。(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