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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能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发布时间:2010/6/24 21:51:34 |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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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不能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李某于两年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当时填写的受益人为父母。后来李某结婚,结婚没多久便遭遇车祸,在接受治疗期间李某立下遗嘱,要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妻子,之后不久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那么,李妻的要求能被满足吗?

  对此,保险专家解释,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也就是说,投保人是可以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的,但是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只有经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李某的人身意外保险已经指定其父母为受益人,虽然后来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受益人变更为妻子,但是其生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变更受益人手续,所以李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保险公司不会同意她的要求。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李某的人身意外保险中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为其父母,由于其父母仍在世,如果李某的父母不放弃受益权,该笔保险金应归其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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