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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一个您不得不重视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0/6/24 22:01:07 |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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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遗嘱:一个您不得不重视的权利

    
     近年来,因对遗产处理不当或财产所有人生前没有留下处理意见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时常在媒体上出现。这些纠纷都给继承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甚至导致各继承人之间反目成仇。因此,订立一份遗嘱是一个让人不得不重视的权利。

     遗嘱,是自然人预先对自己财产作出拟处分的一种方式,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于立遗嘱人去世后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同时,也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并存,是遗产继承的三种主要方式之一。西方发达国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比例大约为9:1,象前世界首富盖茨等名人、富豪大都在壮年时,便立下了身后遗嘱。亚洲首富李嘉诚先生更是多次修改补写过遗嘱。此种行为已成为富豪们在百年后处分自己财产的主要方式。而我国大陆现阶段几乎没有人去写遗嘱,主要是观念问题,一是以为不吉利、二是觉得没有必要、三是认为也没有过多的财产去处分。因而在好多地区,人们对于遗嘱的认识程度便远远不够,从而给后代或亲属造成了很多的麻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不仅富人阶层持续壮大,中产阶级家庭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就连普通老百姓,经过多年的辛勤工作,手头也有了可观的积蓄,最起码有了一套房产。人民富足、国家富强,着实为一件好事,但是,如果不重视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特别是去世后的处分,势必会引起很大的麻烦。甚至会造成夫妻相斗、兄弟、姐妹相争、父子相仇等。下边两个案例,会给您很多启发的。

     人财两空——为争遗产,兄弟反目|

     某市一个普通的家庭,两位老人相互扶持,与两儿一女分开居住,老人在世之时,子女倒也常来团聚,家庭关系比较融洽。老人身体健康,对自己身后遗产的处分也不甚在意,只是曾经半开玩笑的对个别子女许诺过,诸如:“老大,还是你想着老人,以后房子就是你的了。”但是一直没有留下书面的遗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某年冬天,二老突染恶疾,双双西去。留下房屋一套,股票、存款若干。这倒不算什么,关键是在清理老人遗物时,竟然还发现了几件价格不菲的古董、字画。其实,兄妹几个也早耳闻父母有所收藏,只是未见其实,今日一见,纷纷视作传家之宝。老大当下放言,房子钞票你们拿去,这些父母遗物却是要于我留下。其余弟妹不服,主张要么古董字画人人有份,要么所有财产作价均分!倒是统统都挺有雅兴,对那房子钞票兴趣不浓。相持不下之际,双双诉至法院,不惜重金请来知名律师,要将祖传的宝贝归于自己名下。但苦于老人生前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没有遗嘱支持,无法令法官偏向任何一方,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官最终按权威拍卖机构估算的市价,将古董、字画等按兄弟姐妹的人数分成三份,分别编号,由继承人抓阄选取。由于没有更好的办法,各方只好同意了这一调解方案。从此,兄妹几个之间原本很好的感情就此多了一道坎,很少来往。
试想,如果两位老人当初早早立下遗嘱,将一切安排妥当,将财产遗留给孝顺的子女,即使有子女不满,也不敢妄兴诉争。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两位老人当初没有这么作呢?究其原因无非有二:
    其一,是怕“触霉头”的心理表现。以前人们总是避讳立遗嘱,以为这是“触霉头的”,人还没有死,怎么能先分遗产呢,以为不吉利。但是,人们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与所谓的怕“触霉头”实在是没有任何关系。否则,辛辛苦苦赚来的这些财产,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或使物尽其用。也可能给后人带来麻烦,甚至在继承人间引起纷争。
    其二,是怕遗嘱立的过早,恐以后形势有变,不好更改。这种担心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大可不必对此过于担心。因为,《继承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先后数个遗嘱,以后立的效力为先,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所以,遗嘱不是一旦立下就不得更改的,只不过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提前规划的一种方式,这种规划可随时间的推移、财产的变化、继承人的变化,做出不断的调整,立遗嘱人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更改。
    可见,对自己的财产早做规划,是行使自己权利,减少纷争的一种非常好的方法。否则,不仅是对行使自己权利的懈怠,更会在自己身后,给亲属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既可能对亲情、友情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又使得继承人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处理。不管最终谁赢得了财产,都没有胜者。

     前功尽弃——继承人擅自补正遗嘱,导致遗嘱无效。

     老太早年丧偶,育有三子,老二、老三皆无固定职业,因此由老大照顾老太日常起居。可是,老大对母亲的照顾不周,邻里亦颇有微词,两兄弟也为此和老大动过手,但二人苦于自己常年奔波,无法亲自照顾母亲。老太临终前半年,为了使老太安度晚年,两兄弟便将母亲接至老三处,奉养了期间,老人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原有的房产一处留给了老三。但当时只有老太自己的署名,代书人却未签字。日后,老三恐遗嘱无效,又找代书人补签,更是找了一当时不在场之人充做另一见证人。然而当老太去世,老三依此为据,要求继承房产时,被老大瞧出了其中的破绽,诉至法院。经审理法官认定,老三对遗嘱上的几个重要签名有伪造篡改之行为,虽不严重,但也足以说明该遗嘱形式上不合法,因而无效,房产由三兄弟均分。
    这可以说,是个深刻的教训,仅仅是由于形式上存在瑕疵,便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立遗嘱人生前意志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因此无法实现。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定。而遗嘱又是典型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形式正当性,是那实质正当性的保证。如形式有瑕疵,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认定该遗嘱无效。
    另一方面是因为,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法律对此类行为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形式,就好象房屋买卖要注册登记一样。而代书遗嘱牵扯甚广,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需要严格的审查,因而法律对其形式上的要求也就更加严格。
    可见,仅仅是懂得了立遗嘱的重要性,并且立下了遗嘱,那也是不够的。遗嘱必须要合法才能有效、才能实现其目的。否则,当事人生前遗愿,终为画饼。如果说,不立遗嘱的害处主要在于给继承人们带来纷争的话,那么立下一份无效遗嘱,也是对其自身的伤害。明明有了明确的处分权利的意愿,却因细微的瑕疵而导致前功尽弃,最终遗愿无法得到尊重和实现,甚至事与愿违。

      聘请律师——省钱省事

      类似情况不胜枚举,上文仅仅从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遗嘱的重要性略作了一番解释。实际上,设立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需要考虑的因素甚多,其中比较关键的是遗嘱的形式问题。《继承法》规定了5种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这是最方便快捷的一种,缺点是审查较为麻烦。二、代书遗嘱,即根据遗嘱人的意思,由他人执笔代为书写的遗嘱,缺点是比较复杂,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生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亲笔签名。三、录音遗嘱。四、口头遗嘱。缺点是审查复杂,且也需要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当场见证,否则无效。五、公证遗嘱,是指以上四种形式的遗嘱,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正过的遗嘱,它的效力最高,缺点是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还要亲自到公证处制作,不易修改。
     其他诸如遗嘱的保密、遗嘱的执行等等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关于保密,按照法律规定,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后才能生效的法律文书,因而无论是公证机关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还是见证人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的内容都负有保密义务。但是目前社会上对此知之甚少,许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前已经知道了遗嘱的内容,斯人未去,纷争先起,甚至有加害遗嘱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出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大多是遗嘱人及其他对遗嘱内容有保密义务的人,提前将遗嘱内容有意无意之间告诉了继承人,有的干脆将经过公证的遗嘱交给继承人保管。这样做既降低了遗嘱的保密性和效果,也直接导致了一些家庭矛盾的产生。而这样作的原因,也是无奈,当事人担心自己去世后,所立遗嘱不为人知,变成了废纸一张。
     而在发达国家,遗嘱问题均由律师参与、设立、保密和执行。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登记制度,因而在目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是请一名为人正直,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代为起草、保管,并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立遗嘱人生前,除其本人外,不得对任何人出示。
     遗嘱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的精深使得订立遗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严肃性。因此,应认真对待遗嘱,最主要的是使所立遗嘱的形式、内容、可行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乃是人生中一件大事。不仅关系到最终遗愿的实现和贯彻,也深深影响着亲属日后的正常生活,非一般人所能圆满作到的,实需律师来为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中国人讲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因而那亡羊补牢之事,终非上策。法律实践中,同行们也达成共识:事前预防的成本,永远低于事后诉讼,而其效果亦远远强于后者。无数的案例,都已证明,为争夺遗产所花高额诉讼费用,完全可以通过事前设立完善的遗嘱来避免!
    人们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而人们认为,凡事打官司就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实是为表象所迷惑。打官司不过是为了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最后一种方式,然伤害已经发生,再怎么救济,终究不美。不如事前便认真对待并做好规划,使其不受侵犯。遇有大事,事先请律师来出谋划策,方为上策。如此一来,既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减少讼争,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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