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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详解深圳离婚案件三大诱因
发布时间:2010/7/28 15:10:04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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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本是同林鸟 

     资深法官详解当前深圳离婚案件三大诱因,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吴涛)每天都有新人喜结良缘,也有夫妻分道扬镳。法院案件统计显示,近年来,深圳的离婚案件一直呈增长趋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辉辉向记者透露,2007年,他负责审理的离婚案件约为10多宗,2008年为20宗左右,2009年则达到30多宗。一宗离婚案件的背后,既包含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折射出情感、道德、伦理等因素。记者昨日带着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邱苏和法官张辉辉,请他们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当前深圳离婚案件的诱因,并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

    诱因1:两代人关系不和致小夫妻分手

 “就我办过的案件而言,相当部分的离婚案件还是由于感情不和引发的。”作为具有多年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邱苏这样谈及自己的办案体会。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邱苏认为,所谓“感情不和”,既可能是夫妻双方本身感情不和,也可能是丈夫与岳父母,或者妻子与公婆闹矛盾,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最终闹上法庭离婚的。80后独生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因与对方父母闹矛盾最终导致离婚的现象尤其突出。“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80后的一代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深受父母溺爱,感情上比较自我。父母对唯一的孩子也是倾注了全部心血,往往不容与别人分享对孩子的感情。当80后这一代步入婚姻家庭关系后,在处理父母与配偶关系上容易产生矛盾。而父母的推波助澜也会促使小两口矛盾加深,最后不得不分道扬镳。其实很多80后的离婚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引起的,表明独生子女婚姻关系比较脆弱,这一现象值得社会认真关注。”
  典型案例

  一对80后的小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婚前都深受父母溺爱。婚后,男方父母替小两口在深圳买了房,并从内地来深圳与小两口同住,准备安享晚年。没想到,儿媳妇对公公、婆婆处处看不顺眼,生活习惯也完全不适应,后来双方关系越来越紧张,以至于儿媳妇将遥控板藏起来不让公婆看电视,甚至将洗手间锁起来不让公婆使用。为此小两口时常争吵,愈演愈烈,后来公公、婆婆也掺和进来,极力主张儿子离婚,儿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最终判离。

  法官述评

  邱苏告诉记者,对于因感情不和原因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法官首先要主持调解,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上述就是一个典型的80后婚姻中,因与对方父母不和最终导致离婚的案例。对于这样的案件,作为法官一般会分两步调解。首先会将小两口召集在一起做调解工作,告诉他们要尊重自己的选择,要从自己的立场判断对方是否适合自己的伴侣,而不要过多从父母的角度出发,因为父母不可能陪伴你生活一辈子。此外,我们还会约谈双方的父母,希望他们尊重子女的选择,从正面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老年人和年轻人作息时间、生活习惯不同是客观存在的。除了双方要相互体谅之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可多买或租一套房,与子女分开居住,这样既可时常联络感情,又能减少生活琐事引发矛盾,有利于小两口婚姻关系的稳定。”

      诱因2 :不堪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原因,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较大。邱苏透露,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大多为女性,也有极少数为男性。如果夫妻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男方在外赚钱养家,女方无业操持家务,这种家庭结构中比较容易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典型案例

  有这样一对夫妻,丈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在家庭生活中,女方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两次被打伤住院治疗,并三次报警。最终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女方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认定女方屡屡遭受到家庭暴力侵犯的事实基础上,法院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须对女方进行经济赔偿。

  法官述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邱苏说,“家庭暴力”是常见的社会问题,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对其提出的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都会予以支持。“法庭上提出的主张需要有证据支持,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前一定要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比如报警证明、医院诊断书等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诱因3: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

  “许多离婚案件可能并不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但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都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尤其在深圳这样的城市,情感方面的诱惑很多,容易使婚姻亮起红灯。”具有多年离婚案件审判经验的张辉辉法官这样说道。

  典型案例

  一对夫妻结婚10年后,女方生下一子。一年多以后,男方得知孩子并非自己的骨肉,而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家庭财产全归自己所有,同时妻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70%家庭财产归男方,女方同时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判决作了一定更改:家庭财产双方平分,女方赔偿男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官述评

  张辉辉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作出经济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张辉辉提醒,主张对方有“第三者”导致离婚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持,比如,对方与他人共同购房生活就是比较重要的“同居证据”,上面的案例中,女方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也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张辉辉特别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即使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4种过错,在财产分割上也应该平分,同时根据具体案情,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婚姻法47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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