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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嘱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0/8/26 10:45:07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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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和分类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综上所述,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二、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权利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三、律师在遗嘱订立、履行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保证遗愿的实现。遗嘱无效或内容不明确,甚至遗嘱丢失的情况都会让遗嘱人的真实愿望付之东流。在律师的全程参与下,遗嘱的拟订、确认、保管、执行每一步依法进行,能够使遗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订立遗嘱阶段的指导和见证。遗嘱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否则可能涉及无权处分的法律问题等等。律师的参与可以帮助立遗嘱人订立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 
      出于谨慎的考虑,很多立遗嘱人会考虑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按惯例是立遗嘱人的亲友见证居多,但这种方式存在隐患。诚然,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即便在这些人之外,亲友和继承人之间还是千丝万缕,关系复杂,牵扯到个人私利,难免会对遗嘱继承产生影响;矛盾发生时,亲友见证人如果怕得罪人采取回避推诿,或者偏袒某个继承人的话,会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而处于中立立场的律师会凭自己的职业道德客观地完成见证事宜。
     订立遗嘱后的保管和执行。遗嘱订立之后,如何保管和由谁保管,是实践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自己保管或者交给亲友保管。自己保管会招致有继承权的人三天两头的试探询问,一旦话语不慎或抹不开面子,将具体内容吐露出来,也许就是家庭风波的开始。交由亲友保管,又存在诸多风险,在经济利益面前,道德和亲情都难免表现出脆弱、禁不住***的一面,当事人苦心设计的财产分配方案可能随着遗嘱的篡改或丢失而无法实现。此时,律师提供的保管服务就更显得安全、可靠和必要。
     立遗嘱人身故后,开始进入遗嘱继承程序。遗嘱要有具体的人来执行,这个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如果选定的遗嘱执行人是自己的亲友,那么这位与各继承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的亲友还没开始实际操作,就被整个家族推上充斥着怀疑和矛盾的风口浪尖。如果这个阶段是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律师来负责执行(往往该律师从遗嘱订立、保管到执行全程参与),对于建立各继承人之间的互信,是有非常显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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