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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9/6 8:28:41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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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8-28 
【实施时间】 201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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