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作者:姜涛 2007年9月6日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2日,刘先生与田女士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06年1月8日田女士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同意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共同承担债务。刘先生婚后从母亲及荣华公司(该公司股东是刘先生的母亲与姐姐)共借款35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位于北京望京、马甸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和月还款,望京房屋价值60万元,马甸房屋价值72万元,借款同时给母亲及荣华公司出具书面借条,母亲手持的借条上写明:为了购买北京望京房屋现借款20万元;荣华公司持的借条上写明:今欠荣华公司人民币15万元。刘先生月工资收入6000元,两套房屋月还贷额共计为8000多元。田女士月工资收入1800元。2005年10月10日荣华公司申请支付令,法院出具支付令确认刘先生偿还借款15万元。2005年12月2日,李母起诉刘先生,要求偿还欠款,法院认为刘先生为购买房屋向其母借款属实,判决刘先生支付借款20万元。
【法院判决】
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刘先生名下债务,由于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判决:1、男女双方离婚;2、望京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且继续由女方偿还贷款;4、马甸的房屋归刘先生所有且继续由刘先生偿还贷款;5、刘先生给付女方房屋补偿费60000元。
【律师评议】
笔者认为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有失妥当。刘先生向其母亲张女士所借款项20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是家庭的共同体,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做出重要决定,包括夫(或妻)任何一方有权对外借款,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借款的夫或妻予以证明:能证明的确是用于家庭 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
本案中,判定刘先生从母亲张女士及荣华公司所借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该两笔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刘先生用于购买望京房屋而向母亲张女士借款20万,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田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承担。因为在刘先生给其母亲张女士所书写的借条中,明确注明了借款的用途,可以看出借款20万是因婚后购房所需。结合刘先生夫妇收入状况分析,刘先生月工资收入6000元,田女士月工资收入1800元,二人每月共计收入也不过7800元。在北京这样的消费城市中,两人既要维持正常的家庭开销,每月又需给银行还贷8000多元,很显然仅靠两人的工资收入是很难完成的。借条是在刘先生购房前同时形成的,虽然李母与刘先生具有母子的利害关系,但现实生活中,因为信贷市场的局限,刘先生也只能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借款。况且,在李母起诉刘先生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也认定了刘先生从母亲处借款是用于购买房屋。
其实,法院的判决已认定刘先生的借款行为是成立的,只是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那么,笔者认为,依当时形成借条的具体内容及本案的综合因素判断,是可以认定该2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荣华公司的借款由于借款人刘先生借款时候未写明借款原因,且事后也未提供出其他有力证据印证,故该15万元应为刘先生个人债务。
【律师提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能否提供相应的证据很关键。否则,该债务即使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也将可能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难以被法院确认。证明共同债务的注意事项:1、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2、如果夫妻只有一方签字,还需夫妻双方另行达成有关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声明,说明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用途。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