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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遗嘱无效心愿难了
当心遗嘱无效心愿难了 遗嘱是指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预先的处分,以其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近,有很多人咨询我关于遗嘱的问题,本律师总结曾办理的众多遗嘱继承案件,发现很多立遗嘱人由于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订立遗嘱,在其过逝后,发生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或部份无效的情形,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发生类似的心愿难了的憾事。 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有如下几种: 无效情形之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甲年幼父母离异随父生活,生活上甲由姑姑乙照顾。后甲父去世,其生前存款57万元由甲继承,甲孤身一人随姑姑乙生活,继承的遗产由姑姑乙代管。不久,甲患了白血病,姑姑乙多方为甲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10万元。甲在14岁时写下书面遗嘱,愿将继承父亲的57万元遗产全部留给姑姑乙。数年后,甲病故,甲的母亲要求继承儿子甲的全部财产,而姑姑乙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甲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甲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甲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之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甲为国企退休干部,丈夫早亡,膝下有二子一女。女儿甚得母亲喜爱,在美国留学。200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往医院,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美国的女儿来电话称,甲临终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众亲属不同意,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甲所立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认定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之三: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和李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有二子英和杰。刘与李有住房一套。2000年,刘去世。李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就同长子一起生活。2009年李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共有的财产留给大儿子,李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去世。二子杰向长子英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房产,英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 经协商,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杰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两兄弟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刘和李的共同财产。刘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进行分割。李和两个儿子对刘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无权处分刘的遗产份额。因此,李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夫妇的共同财产,刘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和其两个儿子继承,李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50%份额和继承刘遗产中1/3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的全部遗产,故李的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若因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特别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下,由于遗嘱人已死亡,所以无法补救,这不仅使遗嘱人最后的意愿无法实现,也会影响继承人之间的和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所以忠告遗嘱人立遗嘱时应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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