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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权利
遗嘱权利及限制
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受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撤销、修改遗嘱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要求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遗嘱人在订立、撤销、修改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该遗嘱才能有效。公民对财产处分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被威逼、胁迫、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行使遗嘱权利的法律限制:
1.遗嘱权利人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遗嘱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宣布无效。遗嘱人以变更遗嘱受益人的方式干涉其生存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其遗产的条件的,此类遗嘱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无效。
2.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立遗嘱人与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间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如果立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不给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供养他们,将会造成社会负担,因此,法律要求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考虑到这一内容。首先为没有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然后才可以依照立遗嘱人意愿分配遗产。 3.我国继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方式。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只能在法律预设的五种方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方式设立遗嘱。同时须注意每一种方式的具体条件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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