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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
发布时间:2010/10/5 12:15:1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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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设立是指立遗嘱人经过全盘的思忖和规划,通过合法程序建立遗嘱的行为。遗嘱的设立要符合一定程序。首先是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次是立遗嘱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再次是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子女和胎儿保留一定份额。
    遗嘱是对自己财产处分的一种积极形式。自古以来,王侯将相、乡绅商贾都会立遗嘱。因此,人们的传统观念认为立遗嘱是富人的事情。贫民百姓一般要到老年体衰、身患绝症将至死亡之时才留下遗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发展迅速涌现出大量的有产阶级,他们年轻力壮事业蒸蒸日上,但是穷人的遗嘱观念没有改变。立遗嘱被认为是“不吉利”的,没有必要的事情。因此,遗嘱作为法律行为,在国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香港比较差别巨大。国内很多名人官司就是对遗嘱的不重视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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