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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立法背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同时,明确对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那么,公司法修改后,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否还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刑法第158条、第159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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