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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4/7/11 22:31:2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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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对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明确。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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