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立法背景】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其中,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第271条仅强调申诉情形适用该法第175条和第176条,没有明确起诉情形是否适用。也有观点认为,第176条既包括申诉情形,也有起诉情形。对此,需要法律解释加以明确。 【法律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机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特别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也只规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因此,不宜在检察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再行追究。同时,检察院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好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