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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在深圳市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0/12/4 12:31:07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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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经市政府批准,原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将移交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
一、移交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市社保局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有关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
(二)市社保局移交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至市公积金中心的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对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结息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市公积金中心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接收的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计息,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二、历史存量数据移交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程序为: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原在市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派员持以下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
1.加盖单位公章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三家归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业务网点领取,具体网点见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完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专办员需网上预约并参加专办员培训。专办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单位根据需要选择购买专用数字证书(密钥),在网上办理业务。
(三)专办员携带“新增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回单”到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确认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单位对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有疑问的,应与市社保局进一步确认。
(四)专办员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确认(包括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转移、封存、集中封存等)、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业务。
专办员可使用专用数字证书(密钥)或密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报后到业务网点或者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以上业务。
(五)专办员办理完以上业务后,应到业务网点确认单位缴存信息,信息确认的同时完成联名卡申请业务。信息确认完后,单位可办理包括汇补缴在内的所有业务。
(六)专办员按领卡回执上规定的时间,携带银行办卡所需资料到业务网点领卡,并发放至职工。职工凭联名卡办理公积金账户查询、销户提取等业务。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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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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