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招投标 环境保护 律师生态 律师手记 问答与思考 立法建议 法理探究与成文法应用 政府与民生
相关链接
男方怀疑婚生子女均非亲生,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不利后果应由谁负担? 关于构建民主律师协会的几点思考 在众人贪婪时“恐惧”--华人首富的生意经 河南公布首批参考性案例 重庆高院发布国家赔偿白皮书 律师要求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引咎辞职 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全分析 江苏华立公司竞拍资产疑案 关于继承法应当对遗产信托作出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需提交那些材料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吗?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获通过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律师说法 > 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通告
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10/12/4 12:49:33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经市政府批准,原由市社保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将移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市社保局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有关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
     二、市社保局移交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至市公积金中心的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对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结息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市公积金中心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接收的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计息,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原在市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派员持以下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
    1.加盖单位公章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三家归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业务网点领取,具体网点见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后,到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确认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
    单位对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有疑问的,应与市社保局进一步确认。
    四、移交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历史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咨询电话:0755-96888
       网址:http://www.szsi.gov.cn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55-86366999(12月1日开始试运行)
       网址:http://www.szzfgjj.com(12月1日开始试运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与安托山9路交汇处侨香村1栋裙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