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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示中央四万亿及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招标和建设的所有信息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6/24 23:27:37 |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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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于“两会”期间公示中央四万亿及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招标和建设的所有信息申请书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在世界金融危机之际,中央政府果断地确定了投资4万亿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内需的重大举措,四万亿并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省市也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总投资近14万亿。全世界关注中国壮举的同时,众多网民也在网上发帖关注4万亿及14万亿可能引发的种种问题。党中央成立了24个多部委检查组,监督巨额投资的流向,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招投标。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和依法进行招投标是使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也是确保国家投资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控制是重中之重,这14万亿关系着09年大局下的国计民生。切好14万亿 “蛋糕”的程序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要防止投资成为“唐僧肉”,这是世界经济的救命 草。公开、公平、公正是国有资产投资及收益的前提, 基础建设投资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民—纳税人—政府(业主)—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其他相关机构这样一条代理链。不论是从投资人的角度还是受益人的角度均与老百姓息息有关。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关注并服务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更是律师当前的时代使命和责任。请求政府运用法律服务手段解决近14万亿投资的阳光操作问题,让法律服务走向创造价值的时代。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关注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同时,也愿为国出力、为政分忧,与世界共渡难关。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对建设过程的每一重要环节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促使项目整个投资建设过程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律师购买了职业保险,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赔偿。律师获得服务机会与其避免风险与损失之比是天壤之别。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要求政府公开包括服务类在内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个条款没有明确列举,根据加等原则“法律服务”应属这个范围。此规定是2001年11月8 日出台的,应符合与时俱进的原则,加入“法律服务”这个重要的市场化措施,更能体现依法治国的宪法规定。
申请人作为基础设施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查阅了截止到目前《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和《中国采购招标网》四大招标媒体上的信息,但在这四大媒体上均没有过任何法律招标的信息。难道基础建设年中没有一个法律服务是50万元以上应该招标的吗?原因是招标信息不公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政府的投资管理中法律(合同)管理是弱项,如政府对工程进行成功反索赔一定是“鲜闻”。更不要讲利益输送,不是市场化操作的,而是运用行政手段。不论是《合同法》、《标准招标合同文件》,还是《工程量清单》的规定,都是在法律与竞争状态下进行的。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不公开投资中的所有信息,不能管理好此投资与收益,下面是中国特色的现实公式:
政府:官老爷子\政府指令\总价合同\闭口合同\不善索赔\审计\国家的事\
企业:企业骄子\经济合同\单价合同\开口合同\善于索赔\审价\自己的事\
民生:13亿百姓\我说不算\什么合同\都是没用\谁赔给谁\天价\党管的事\
14万亿的投资是中国给世界经济打的强心剂,在世界金融危机下,不断报出国家破产、银行倒闭,企业停产、工人下岗等新闻。基础建设是中国的危中之机,对于如此紧要关头并全国“两会”之际,请向全国人民作合法化的公示。以上信息有指定公开方式的请按规定办理,没有指定的请按便民的原则公示。
我国加入WTO和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前提就是开放。请各级人民政府公开近14万亿及地方的基础设施投资、招标、建设信息;公开所有政府招标投标信息,法律规定5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应当进行招投标,并将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服务之列,请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律师为政府服务的机会,也是报效国家的机会。科学发展和谐公开体制是一小步,也是中华回归世界强国的一大步。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国会上宣称:必须清楚公布纳税人的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李洪华律师
2009年2月25日

附:
一、《中国建设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二、《中国经济导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三、《中国日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四、《中国采购招标网》订购票据及合同或电子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目录:
1、《政府采购法》
2、《招标投标法》
3、《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9、《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1、《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12、《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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