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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0/6/24 23:33:47 |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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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董红梅

建设部处长、相关文件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序言
一、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层次
1、宪法:根本大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适用与备案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0)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1)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发改委18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1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

第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规模和条件

一、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四、六条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三)《建设部89号令》第二、三、十条
(四)《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条
二、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工程施工招标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八条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依法成立
2、履行审批手续
3、履行核准手续
4、落实资金来源
5、图纸资料齐全

第二章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招标资格
(一)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 招标备案
(一)招标备案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条
(二)招标备案的材料
1、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
(三)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救灾的
2、利用扶贫资金使用农民工的
3、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且符合资质的
5、在建追加且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九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三条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十七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十五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
四、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七条
(二)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预审:投标前
2、资格后审:开标后
(三)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
(二)资格预审的优点
1、减少多余的投标
2、选择满足要求的投标
3、缩短工作周期,节省人、财、物
(三)资格预审的程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3、制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
4、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5、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撰写评审报告
6、将评审结果通知相关申请人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七条
(五)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
1、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程序
• 资格预审的初步评审
• 资格预审的详细评审
• 资格预审的最终评审
2、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报告
(六)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二十条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四条
七、发出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发出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四条
八、踏勘现场与答疑
(一)踏勘现场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二条
(二)踏勘现场的内容
施工现场条件,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
(三)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三条
• 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
• 答疑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章 投标

一、投标人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五条
二、投标保证金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七条
最高不得超过80万,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六条
(二)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先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再投标
4、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泄露、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投标人协商抬价压价,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项目拟分包情况
七部委局30号令第36条: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六)替代方案和报价
七部委局30号令第25条、第54条
四、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三十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五、 二十七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五、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九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九条
六、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九条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二、开标
(一)开标时间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地点相一致
(三)主持人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四)参加人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还可以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开标程序
1、当众宣读有关规定无效标和弃权标的
2、核查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宣布核查结果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确认
4、当场公开宣布投标文件中有必要宣读的内容
5、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国家计委29号令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组建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 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 评标委员会应该有回避更换制度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条件(29号令)
•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 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评标原则和纪律
1、评标原则
• 竞争择优
•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 质量好,履约率高,价格、工期合理,施工方法先进
• 反对不正当竞争
2、评标纪律
•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
•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守德
• 评委应当廉洁、自律
• 评委和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保密
(三)评标标准
• 价格标准
• 非价格标准
(四)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五)评标程序
1、评标的准备
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2、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 对投标文件排序
•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废 标(12)
• 不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有重大偏差的
•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详细评审
• 商务部分评审
• 技术部分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质询
澄清或说明不包括以下行为
• 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五)资格后审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前,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就投标人资格预审所报的有关内容是否改变进行审查
(六)评标报告
• 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四、定标
(一)确定中标后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中标通知书及订立合同
•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应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其他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书面报告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四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六十五条
二、招标投标备案资料
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有关资料连同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三、签署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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