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招投标 环境保护 律师生态 律师手记 问答与思考 立法建议 法理探究与成文法应用 政府与民生
相关链接
男方怀疑婚生子女均非亲生,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不利后果应由谁负担? 关于构建民主律师协会的几点思考 在众人贪婪时“恐惧”--华人首富的生意经 河南公布首批参考性案例 重庆高院发布国家赔偿白皮书 律师要求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引咎辞职 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全分析 江苏华立公司竞拍资产疑案 关于继承法应当对遗产信托作出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需提交那些材料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吗?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获通过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律师说法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7/4 20:35:33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