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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在中国投资矿业的主要税费
中国矿业企业对外国资本的日益开放,外资在这一领域亦越来越活跃。在日益繁荣的矿业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及矿业权收购的过程中,有关税收和费用事宜受到相当的关注。本文系根据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矿产资源外商投资指南》以及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中国矿业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而成的资料,以期对这一领域的外商投资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中国矿业企业的主要税收 (一)资源税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2.资源税的主要减免优惠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再减征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增值税 1.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 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的主要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从1994年5月12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3)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4)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即征即退,即黄金免缴增值税,其他税种(以增值税为税基的税种,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相应免缴。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①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②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两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 2.主要减免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及税率情况具体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此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纳税人为应纳税车辆、船舶使用人。按照规定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的船舶不纳此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净吨位。船舶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中,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账簿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分13个税目,其税额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七)契税 中国的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⑥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 (八)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报交。目前,该税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 为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对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应纳税额给予减征30%的优惠。 (九)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遍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未与中国订有关税收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缴纳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缴纳关税。目前普遍实行的是优惠税率。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对石油作业有关进出口货物予以免税。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一般规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1)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2)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使用费减免的有关部门规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采;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1.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2.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1)外商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2)外商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者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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