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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空气污染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0/7/23 18:42:2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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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走进一家刚开业不久的娱乐场所,这里装修富丽堂皇,但仅仅过了十几分钟,记者就感到眼睛发干,开始咳嗽起来。记者发现,有不少顾客都是兴冲冲赶来,几分钟便皱眉逃出,一些员工甚至戴着口罩上岗。  装修藏隐患

  曾在某娱乐场所做清洁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刚开始工作时,因为室内的空气特别呛人,她的眼睛被熏得又红又肿,回到家时头部剧烈疼痛,虽然她已经辞了这份工作,但依然担心这种污染给自己身体留下隐患。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很多装饰气派的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不仅环保建材用量少,就连基本的通风换气都省了,更有甚者,装修尚未全部竣工,就仓促开门纳客。

    维权路漫漫

  律师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实践中,很多人将该条款理解为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安全性要求,而对消费环境的安全性问题则根本未予注意。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而这种伤害往往很难觉察到,且周期较长,自我发现较难,取证则更加困难。

  据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人介绍,1996年,国家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指标就有了严格的规定,2004年,省环境监测部门对公共场所的环境污染有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对一些有代表性的火车站、宾馆、饭店、超市、 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环境空气监测,并定期向公众发布它们的新风量、菌落总数、化学性气体是否超标、对人体有无危害等相关情况,供市民参考。

      由于市民对环境污染认识得不够,而且我市管理此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虽然有了制度,但实施一年多以来,落实的情况不尽如人意。这位负责人称,他们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后的重点工作来抓,并已上报上级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危害公共环境安全的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监控体系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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