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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阳光权有法律依据
上海市石先生住房为多层楼房:南面是学校的一幢4层楼辅助用房。整幢楼的东面原是一幢6层楼高的教学楼。学校曾于2003年翻造了一新楼。新楼的东面层高为6层,西面层高为9层,故一次性补贴了部分住户的“阳光”费。现学校竟以冬至日太阳照至房屋已达一小时为由,又欲把4层楼的辅助用房翻造成6层,乃至9层的高度。石先生问该如何维护自身的“阳光权”?
根据石先生反映的情况,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2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一小时并非指“太阳照到房屋达一小时”,而是指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连续不少于一小时。 因此,请石先生对照上述标准,如果学校这幢楼的翻造违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阻止学校该楼的翻造,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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