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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阳光权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0/7/23 19:26:10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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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石先生住房为多层楼房:南面是学校的一幢4层楼辅助用房。整幢楼的东面原是一幢6层楼高的教学楼。学校曾于2003年翻造了一新楼。新楼的东面层高为6层,西面层高为9层,故一次性补贴了部分住户的“阳光”费。现学校竟以冬至日太阳照至房屋已达一小时为由,又欲把4层楼的辅助用房翻造成6层,乃至9层的高度。石先生问该如何维护自身的“阳光权”?

  根据石先生反映的情况,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2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距离,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且,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一小时并非指“太阳照到房屋达一小时”,而是指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连续不少于一小时。

  因此,请石先生对照上述标准,如果学校这幢楼的翻造违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阻止学校该楼的翻造,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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