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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大气污染案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0/7/23 19:31:2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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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某市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在房山区坨里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据原告代表人陈某称:1991年运输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5、6米的距离,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防治污染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且每天早、中、晚3次运煤,尤其是晚上,经常有70吨以上的重型煤车通过。

     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自1991年以来,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户,甚至还要用多层塑料布封挡窗户。尽管如此,还是挡不住煤尘的侵入。每天早晨起来,居民的桌子上都布满了煤灰,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附近居民曾多次找到房山区环保局要求处理,制止运输站的污染行为。该区环保局为此于1999年5月5日和2000年3月16日分别给煤炭公司下达了运销站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而该公司坨里运销站不仅没有治理,反而将原来运煤的直路改为弯路,从居民区中间穿过,使原先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影响了通行,同时给来往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

     几年来,坨里村居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给予解决,请求运输站停止污染行为,但无结果,才诉之法院。该案受理后,房山区法院以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之前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驳回起诉。陈某等人不服该裁定,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案件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法律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山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不合法,陈某等人对煤炭开发公司的噪声、粉尘污染一案可以请求环境保护部门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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