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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河沟里漂洗塑料编织袋违法吗?
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以每吨1 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 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 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织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对这6人应如何进行处罚呢? [法律分析]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显然,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即在重大环境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某、秦某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处理含砷塑料编织袋过程中,造成大量含砷的白砒灰进人空中和水体,酿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后果严重,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这6人对塑料编织袋是否含砷并不知情,对在小渠中漂洗塑料编织袋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观上也非故意,因而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对6人分别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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