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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甩景点 法院判赔20%团费
在参加旅行团游览的过程中,遭遇旅游公司擅甩景点,回京后,旅游公司却只同意补偿未去景点的门票款等损失。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对消费者就此起诉旅游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要求赔偿20%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9日,杜先生报名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稻城、亚丁双飞八日游”。在旅游开始后的第二天,由于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辆出现故障,该旅游公司也未按行程组织前往冲谷寺、泸定桥等景点参观游览。杜先生回京后,即向旅游部门投诉,旅游公司作出回复意见,同意全额退还泸定桥门票,24日早餐、蚌普寺未去退还双倍当日导游费等共计155元。杜先生对该处理意见不能认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自己已付团费的20%即600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赔偿杜先生150元的依据是旅游合同,而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由于旅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旅游合同的相关违约条款向杜先生作出说明,所以法院对旅游公司依据格式条款而进行赔偿的观点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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