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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门挤伤乘客被判赔
去年7月26日,田女士乘坐运通公司运通108路出行,该车行至万泉河站时,田女士用右手扶着前车门上的斜栏杆处,结果车门开启时将田女士右手挤伤。田女士当即被送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该院诊断田女士“右腕关节挤压伤”。田女士认为车门开启时速度极快,导致其右手被车门挤伤。因此要求运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运通公司承认田女士是在乘坐该公司公交车时受伤,但辩称公司已在车门处的扶手处贴有“严禁手扶、以防夹手”的警示语,因此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查证后认为,田女士乘坐运通公司的公交车,该公司有义务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运通公司已在车辆扶手处提示乘客严禁手扶,田女士忽视此提示导致被车门夹伤,因此也有过失。但运通公司应尽可能降低乘客乘车时人身损伤的几率,故运通公司对田女士所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田女士的伤情较轻,法院判运通公司赔偿田女士7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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