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锒头在家中抢劫继母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案情 本案中,左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左某某抢劫其继母陶某某的钱物,是否是属于左某某共同所有?左某某对财物是否拥有所有权的问题。如果系左某某共同所有的财物或者拥有所有权,就不存在刑法所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 第一,左某某继母陶某某财物,不是左某某共同所有的财物,左某某不具有所有权。共同所有的财物,应当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共同劳动的合法收入。左某某虽然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有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条件。但是,左某某长期待业,除由其父亲、继母提供生活外,并没有合法的收入交其父和继母保管和存蓄。陶某某的财物只能是陶某某和左某某的父亲的共同财产,不属左某某共同财产。 第二,虽然左某某对其父亲和继母的财产拥有继承的权利,但是,继承权并不等于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财产的所有,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实现。在法定条件下,又可能失去对财产的继承权利,从而失去所有权。左某某的父亲和继母健在,而且未履行继承父亲和继母财产必要法定形式。 所以,左某某谈不上对其父亲、继母的财产拥有通过继承而取得所有权。所以,左某抢劫其继母的财物,并不是其共有财产和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其继母的财物,是属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犯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左某某已成年,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左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处理可以从轻。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