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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民主律师协会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7/11 22:52:2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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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民主律师协会的几点思考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胡长青/文
 
2014年3月29日、30日深圳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本次大会有意料之中,也有意料之外。张勇会长的报告、张善华监事长的报告、律协2013年决算报告等获得大会通过,是意料之中的事。真诚感谢八届律协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及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您们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在本次的九届代表大会上,上届副会长梁建东律师没有进入监事候选名单,上届副会长蔺晓青律师竟然在监事后候选人里被无理由差额出局,相反那些资历尚浅,对律协贡献不多的律师却当选了理事、监事,着实令人深感意外,难道上届副会长没有资格作本届监事吗?是律师代表的问题?还是有人在操纵?
在竞选会长的辩论上,于秀峰律师的“心痛”和“放弃”,令人深感惋惜。秀峰律师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化视野,有市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九届律协没有这样的律师参与真是一大损失。
高树律师是有才气的律师,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有较深的思考,在本届律代会上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承诺,能高票当选新一届律协会长,笔者衷心的表示祝贺,希望他能践行竞选诺言。
本次律师代表大会是竞争异常激烈的一次会议,反映出了许多制度性问题,一些代表提出了修改章程的意愿。但也有代表质疑,为什么高调提出规则缺陷和制度问题的是上届理事,上届他们是既得利益者什么问题都不说,本届落选他们就挑出一大堆制度问题,所为何来?上届律协刚刚修改章程,本届还要修改,难道律协章程是换一届就改一次的吗?
本届大会是成功的大会、是进步的大会,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引发思考。

    一、民主问题

1、许多律师反应,律师代表的产生很不严肃,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是指派代表而不是公开选举产生代表,广大律师是被代表的,律师的意见无法通过他们的代表反映到律师代表大会上审议。
笔者认为,律师行业应当以身作则推动民主,成为社会各个组织召开民主会议的榜样。律协应当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在律师代表的产生上,各个律师事务所必需制定律师代表选举办法,律师代表须经本单位选举产生,体现全体律师的意志并把被代表者的意见和愿望带到大会上。
各所报送律师代表名单时,要提交召开全所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的记录。律师代表名单应公示于律协网站,接受律师监督和投诉。公示期间,律师代表受到该所1/10律师投诉的,律协需重新审核代表资格,经复核投诉成立的通知律所重新选举代表,投诉不成立的给予回复。会议期间投诉的,需提交证据,若证据充分足以证明代表产生违规的,直接取消代表资格,本次大会应出席代表人数相应减少。
2、许多代表反映,律师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成员产生不透明,缺乏公平性。具体表现在,主席团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办法不透明,广大律师无法监督。主席团应有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如果主席团成员以权谋私,将会提前向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或关系好的律师泄密,辅导他们如何公关、贿选,提前准备,甚至不可避免主席团成员之间搞暗箱操作、利益互换。还要避免大会主持人为提高本所律师竞选几率而利用身份改变规则。
笔者认为,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需要严格的制度,可以目前的办法为基础进行完善,主席团成员中律师代表应不少于1/2,公、检、法、司、人大、政协可各邀请一名代表。如果邀请党代表的话,亦应同时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应当由律师代表担任。律师代表担任律代会主席团成员的,应当与大会审议或选举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做到公正、公允、心无夹私。
主席团工作要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如果主席团成员自己或者现职单位同事参选理事、监事,应当回避退出主席团,否则与其同所律师当选理事、监事的结果无效。主席团成员未经主席团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泄露律师代表大会的信息和资料。否则,一旦有律师持有效证据投诉主席团成员泄密成立,会议表决的结果将作废,大会将重新召开,律协可以向泄密者索赔会务费损失。
大会主席团成员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公示于律协网站或其他媒体,接受全体律师监督。
3、本次大会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材料是在会场发给代表的,大会没有安排候选人亮相自我展示,律师代表们根本无法在短时间认识这些候选人,不知道他们能给新一届律协带来什么价值,又如何决定选还是不选呢?选举成了走过场。本次大会选举结束,舞台空下来才允许律师代表自由上台发言,此时只有星星两两代表在会场,那位律师痛心疾首地说某位当选监事是如何如何有道德问题。
笔者认为,理事、监事候选人按现有规则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15 日在律协网站公示,接受全体律师监督,如果有违法记录或道德缺陷应取消其资格。

    二、避免律代会被人为操纵问题

律协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最优秀的律师,而选拔精英离不开公平的选举环境。历次大会许多律师都会强调“律协不应该是某些人的名利场”,而实际上他就是奔着名利场来的。如果有人说他参选理事是为了理想,不是为了名利场,你信吗?历届理事、监事还不是把荣誉和社会职务都揽在自己头上,难道本届参选人比人家高尚吗?律协不止是名利场而且是资源池,这是律师向往的根本原因,不过没关系,科学方法是建立人人向往的塔形规则,塔尖是每个律师都向往的职业理想,律协职务有能者而得之,要避免被行业大佬寡头操纵,把持律协不放手,更要避免被社会某种势力介入,使品行不端的律师担任副会长、会长从而带来行业灾难的可能。
防止人为操纵,需要建立严格的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和接受监督制度。
律协需要精英中的精英来掌舵,既要避免滥竽充数,也要防止靠贿选或暗箱混进理事会。因此,需要设立候选人资格门槛。会长、监事长当选后应当发表就职宣誓并接受代表和媒体问询。
     竞选理事、监事的,候选人资格应当不低于下列条件:
  1.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移民迹象。执业十年以上,
其中在本会连续注册执业不少于五年,最近三年在推荐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深圳有稳定的居所;
  1. 在本市律师协会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担任过一届副主任以上职
务;
  1. 最近三年平均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 最近三年未受行业处分、无行政拘留处罚、无拒不执行的债务
判决或裁定;
  1. 最近三年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不少于3篇。
竞选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资格应当不低于下列条件:
  1. 符合理事、监事资格,学士学位连续执业十五年以上,硕士学
位连续执业十年以上,博士学位连续执业八年以上,在本协会担任过一届以上理事或监事职务;
  1. 有较大的社会正面影响力(比如:一级刊物论文、著作、省部
级以上荣誉)
  1. 最近三年平均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 身体健康,无官端正,形象气质佳,无吸毒史和较多的负面新
闻。
设立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执业限制和引咎辞职机制:
  1. 会长、监事长当选后三个月内,应当主动辞去律师事务所主任
或管委会负责人的职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用于行业发展。
  1. 任何执业律师当代表协会外出工作时,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名
片和资料。不得用律协的职务身份为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招揽业务。代表律协与政府和仲裁委等社会机构合作时,不得独揽社会职务。
  1. 当代表律协对会员进行荣誉评定、违规评审、社会活动推荐时,
与评审或推荐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公开透明问题

    1.公示。律协的一切工作都应公开透明,涉及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应提前公示。
    2.监督。全体律师对律协的工作都有监督权。为节约沟通成本,保持高效的沟通管道,监督权应通过本所选出的律师代表行使。律协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代表名单公示在显耀处,各所律师对律协工作有质疑的应当与本所律师代表联系,通过代表向协会提出。
    3.审计。律协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律师代表公布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代表监督。1/10代表不满意律协工作的,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代表大会,1/2代表通过可以罢免和重新选举理事、监事。被罢免的理事、监事在律协担任的一切职务同时解除。

    四、律协定位问题

 律协是干什么的?笔者认为,律协是以推动法治建设为目的,关心国家与民族发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职业地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和集体形象,规范行业管理和自律,调处律师执业纠纷,救济律师执业风险,提高职业道德与诚信,研究行业发展,组织律师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促进交流与联谊,倡导社会公益、普法、互助和关怀,监督司法与行政执法,宣扬法治建设,参政议政的民间自治组织。
当前律协最主要的任务应当是法治宣传,不断提高各社会组织和市民的法律风险意识,扩展法律服务市场总量,为各种经济的平稳发展出谋划策,为依法治市提供最好的服务环境。过去,律协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部分律师把律协当作名利场,当选理事后急功近利的利用律协平台建立高端人脉发展个人业务和荣誉,根本没考虑扩展市场总量普惠广大律师的问题。

    五、观念问题

近三届律师代表大会,部分律师为了竞选专门设了一计,就是树立本地所和外地所对立观念,提出深圳律协不应当由外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会长的说法,打出发展本地律师所与北京、上海竞争的口号。成功阻退了挂京字头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竞选会长。该计策屡试不爽,成功率100%。其实,这是十足的忽悠人,竞选会长是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游戏,而大所之间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竞争力最强,如果能排除北京大所律师参选会长,剩下有资格参选会长的不足三名,大局基本已定。
在深圳注册的律师难道不是深圳律师吗?他们在深圳纳税,为深圳作贡献,怎么能区分本地所和外地所呢?这种狭隘的思想不符合深圳包容的精神。深圳有深圳的优势,深圳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律师业的发展不会输于北京、上海,谁当会长看的是才能而不是所的品牌。执业应遵循自然淘汰和市场调节规律,减少人为干预。

    六、反官僚作风问题

或许是与司法局渊源的缘故,律协作为社团组织他的行政管理文化依然氛围浓厚,而他应有的服务文化非常弱。个别律师当上了律协会长、监事长或副会长后,就像当了大官似的,心中只有一个管字而没有服务两个字,他们虽是学法律的,但却是凭观念办事的,如果他认为你是错的即便没有规定也会处罚,如果他认为你没事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律师本就不是应听话的职业,律师应当只听从于法律和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独立判断做出符合执业道德、正义和良知的行动。律师的自律不是天生的,是需要规范训练和文化熏陶的。法律是正义的台面上的工作,律师应当体面执业,但在残酷的环境下生存是第一位,律协应当持续地向全社会宣传律师的社会作用,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市场总量,让每个律师都能公平地获得案源。所有参与律协工作的人员,应当敬畏广大律师意志,愿意为之服务。禁忌权力寻租,出卖广大律师的信任和授权,垄断律协资源,发展个人业务。
如果按上述办法治理律师协会,笔者相信一定能打造一个高效、民主的律师协会,为中国规范民主的行业管理起到垂范的作用,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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