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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无效
(涉及隐私,作化名处理) 近期,本站律师胡长青、曾凡新承办的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停止侵权、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宗因买卖“小产权房”而引发的典型案例,龙岗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进行转让,故三名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两次转让)均属无效合同,据此判定三名被告应停止侵权、搬离涉案房屋。 龙岗法院对该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做出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小百科】 什么是小产权房? 概述:“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性质: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更多法律资讯,请点击:www.pplawyer.com(品牌律师网—直通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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