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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接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又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如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道路交通运行中,机动车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已经形成高度的危险状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虽然未直接接触,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来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2017)浙0324民初4845号,(2018)浙03民终2776号【裁判要旨】认为:法律或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车辆抛锚后,为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摆放石头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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