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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上可见,高空抛物案件能够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的增加,一方面使得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增大,让受害人多了一条寻求救济的途径,也可以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预防和治理高空抛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强调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某些情形下还有利于查清真正的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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