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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患病进入医疗期,企业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吗?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由此可见,职工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操作的五大要点: (一)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二)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五)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要说明的是:证据的取得和固定是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的。所以在新员工入职后,应当对其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等等,这样才能确保做好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证据固定。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委以及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是有一个严格的证据审查过程的。具体而言,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也会审查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表现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行为有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记录;还会审查是否已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也就是整个流程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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