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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最近办理的(2020)粤0306民初18587号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股东为证明财产独立,在诉讼中向法庭递交了《财务代理服务协议》、《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判决认为股东已履行了证明责任,故不承担公司责任。《公司法》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认为,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公司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等,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故不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实践证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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