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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可以分割吗
案例:2010年王先生离婚后与张小姐结婚,王先生有一子2岁人人叫他“小王子”,张小姐未婚。结婚半年后双方协商购买一套房总价1000万元,首付五成500万元,男方出400万元,女方出100万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考虑到小王子将来的学习生活,双方商定后不动产登记在女方50%权益、登记在小王子名下50%权益。结婚五年后,因王先生经常外出工作,加之生意不好做,夫妻俩矛盾凸显以至于打架。王先生忍无可忍一纸诉状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怎么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案外人财产的,对案外人财产不予审理,故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平均分割,为适当照顾女方,判决房产归女方,女方折一半房价给男方。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孩子为其父亲代持行为,故改判女方不需折一半房价给男方。最终判决结果是女方拥有50%产权,男方和孩子的房产权益不在判项中。 这个判决书造成了司法混乱:1、小王子拥有50%不动产登记证,证明拥有50%房屋产权,当房屋被前继母霸占;2、二审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小王子是代持,但是小王子认为是父亲和继母的赠与,不是代持,代持是双务合同,两岁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持合同不成立;3、判决说理部分说孩子为父亲代持,但是并没有判决,因此男方什么都没得到。未来官司不断,孩子长大也要为自己维权。 这个案子显然是二审法院处理错误,但是木已成舟,造成的司法混乱和社会成本已无法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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